5.菊酯类杀虫药: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6.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 铜:当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7.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颡鱼等无鳞鱼。
13.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14.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鮰、大口鲶慎用。15.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16.杀藻药物: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17.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酯外,其余种类不得于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18.阳离子表面活性消*剂: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19.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内服时,会对无鳞鱼或乌鳢产生强烈的*性。20.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克/亩·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21.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22.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杀虫药。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文章来源:中国水产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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