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IPO怪相子公司频频违法电鳗快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文/大山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朗进科技”)IPO申请获得批准,轨道交通空调及变频控制器产品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收入90%以上。

年-年,朗进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16,.74万元、30,.51万元、41,.0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61万元、4,.68万元、6,.00万元。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发现,虽然朗进科技财务数据较为靓丽,但其子公司却存在违反税法、招标法而被处罚。

年1月29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针对青岛朗进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报表,作出青地税南简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青岛朗进处罚款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针对朗进科技青岛分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报表,作出青地税南简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青岛分公司处罚款50元。

年2月、年7月,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针对苏州朗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苏州地税-简罚()号、苏州地税-简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分别处罚款元、元。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注意到,年9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向朗进科技子公司沈阳朗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开建罚决字[]第号),针对沈阳朗进新建办公楼、设备用房、车间土建工程监理合同在备案过程中未依法招标的行为,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年9月18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朗进科技子公司沈阳朗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城行执经开罚决字[]第号),针对沈阳朗进未取得工程施工招标擅自进行办公楼、设备用房、车间建设的行为,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对沈阳朗进作出限期40日内补办手续并罚款16,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司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误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前期证书办理,造成朗进科技子公司沈阳朗进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面积为8,.63㎡)的首期办公楼、车间、设备用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截至年12月31日,该部分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4,.63㎡,占发行人房产面积总额的12.43%,账面价值.93万元,占发行人房产总价值的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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