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快报》文/李万钧
尽管ST慧球()已经“脱体换骨”,但仍然麻烦不断,该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的问题仍没有清理干净。
3.亿元案件的第四被告人侥幸脱身
7月27日,ST慧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西高院下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赣民初号,该判决为一审判决,ST慧球为第四被告,涉案金额人民币,,.33元。
不过该案件对ST慧球并没有负面影响。在江西高院的一审判决中,原告出具的《保兑函》中上市公司公章与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故《保兑函》对本公司没有约束力,ST慧球不承担担保责任,对该公司损益并无影响。
这个案件是在ST慧球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发生的。年7月16日,原告中江信托(现名“雪松国际信托”)与第一被告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万得凯实业签订了编号为“中江国际[信托]第(2)号”的《合作协议书》,约定:斐讯数据向中江信托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信托融资,并指定中江信托根据约定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至万得凯实业账户,万得凯实业对斐讯数据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融资本金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确保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债权的实现,斐讯数据还提供了如下担保措施:第三被告松江国投、第五被告顾国平与中江信托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松江国投、顾国平自愿对斐讯数据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宜。ST慧球原实控人顾国平与中江信托签订了编号为“中江国际[信托]第(7)号”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顾国平愿意以其合法持有的慧金科技万股股票及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及质押股票及其派生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一并为中江信托债权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等事宜。同时,第四被告的ST慧球自愿向中江信托出具了一份《保兑函》,承诺自愿对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但经查询,ST慧球没有为涉案融资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及公告记录,后经司法鉴定,该《保兑函》所盖本公司公章系伪造。
79名自然人原告撤诉
6月份以来,ST慧球陆续发布6个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共涉及到79名自然人原告的案件,原因均系: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的诉讼。
其中,肖华等13名自然人提起的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ST慧球)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5元。
结果:原告撤诉,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当期(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原告施寿泉提起的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ST慧球)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70,.21元。
结果:原告撤诉,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当期(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常公余等10名自然人提起的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ST慧球)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元。
结果:原告撤诉,上述十起裁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当期(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郑金凤提起的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ST慧球)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0,.18元。
结果:本次收到的一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民事裁定,原告申请撤诉,公司无需对上述诉讼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林娜等4名自然人起的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ST慧球)赔偿投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1,,元人民币。
该案件和解情况:公司与2名自然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2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公司同意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共计,.8元人民币。
姚汉明等50名自然人起的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ST慧球)赔偿投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8,,.28元人民币
解决方案及影响:广西高院综合考虑,按照部分投资者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公司5%-30%的赔偿责任。公司需向投资者支付相关款项5,,.77元人民币,公司已经对发生于年的17起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3,,.84元,根据和解约定及二审判决金额将减少年净利润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