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dquo六个核桃rdqu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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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谈到海底捞在与河底捞诉讼的案件中只字不提 ,这是不可思议的;判决文书中提到《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九条: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第九条确实看不到与商标知名度相关的内容。但是,紧接着的第十条便是“近似”的认定方法和认定原则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商标与著作不同,商标的近似与否跟该商标的知名度有很大的关系、甚至会随着知名度的变化而变化。如:当鳄鱼的知名度不高时,同一条鳄鱼头朝左与头朝右不近似;当知名度较高的时候,就连电鳗也与鳄鱼近似。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河底捞只字不提显著性与知名度,显然是“不当”的。3、在“六个核桃”案例中:“六个核桃”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在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台,并获得多项荣誉,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年8月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天津市某超市销售河南某公司生产的“六个原味核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超市和公司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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